起 訴 書
本案由嘉興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際商務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3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12月13日將該案退回嘉興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際商務區(qū))分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1月13日補查重報?,F(xiàn)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間,被告人張某某作為滴滴出行專車司機,利用滴滴“**專車”網絡平臺系統(tǒng)漏洞,通過惡意添加附加費的方式,騙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位于浙江省嘉興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華隆廣場1-609室)墊付該筆費用,共騙取金額56000余元。案發(fā)后,被告張某某已退出贓款5663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及調取證據(jù)清單、訂單詳情、扣款詳情、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說明、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滴滴訂單截圖、支付截圖、人口信息、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證明、委托書、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蔣某某、潘某某的證言,抓獲經過及歸案情況說明;
3.被害單位工作人員俞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訂單明細等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共計56000余元,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能如實供述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建議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沈秋丹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聯(lián)系電話1596837****;
2.案卷3卷、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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