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0〕48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01041980********,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區(qū)**門**號,住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qū)**路**號**室,無前科。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永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被永靖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永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周某某得知丈夫楊某某因為賭博被永靖縣公安局拘留,后想托人把楊某某釋放出來,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張某某,張某某謊稱認識永靖縣公安局局長謝某某,有辦法將楊某某釋放出來,但需要10萬元錢。當天晚上,周某某、張某某等人來到永靖縣公安局大門口,周某某將從親戚、朋友處所湊的7萬元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現(xiàn)金方式交給張某某,張某某在永靖縣公安局辦公大樓內(nèi)轉(zhuǎn)一圈后謊稱錢已送給謝某某,第二天放人。6月4日,楊某某沒有被釋放,在周某某及其家屬的連續(xù)催問下,張某某承認不認識謝某某,也沒能力將楊某某釋放出來,遂將騙得的5萬元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支付寶掃碼方式退還給周某某,剩余的2萬元找借口未退。周某某報案,民警從張某某處依法扣押2萬元現(xiàn)金,后發(fā)還給周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王某某、姬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陳述;
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等筆錄;
6.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一年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付正志
檢察官助理:唐樹青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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