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檢公訴刑訴〔2019〕5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4211978********,漢族,群眾,初中文化程度,系靖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靖遠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行賄犯罪被白銀市白某某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1月25日經本院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銀市白某某監(jiān)察委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行賄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4年10月,被告人張某某在白銀市靖遠縣**鄉(xiāng)萬某某老家,為感謝時任白銀市**局局長萬某某對其銷售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所用閘板時,給予的幫助和進一步得到關照,向萬某某行賄2萬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張某某在白銀市靖遠縣**鄉(xiāng)萬某某老家,為獲取土地平整項目工程,向時任白銀市**局局長的萬某某行賄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萬某某的任命文件等書證;2.證人韋某某、萬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獲取銷售便利、工程項目等方面得到幫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高承菊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貳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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