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三區(qū)檢刑訴〔2019〕954號
被告單位東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3年2月1日的有限責任公司,位于東莞市橋頭鎮(zhèn)**社區(qū)**路**號**棟,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訴訟代表人,鄭某某,女,48歲,系**公司員工。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5110271973********,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系東莞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為四川省資陽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qū)彙?019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張某某系犯罪嫌疑單位東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至12月期間,**公司進項發(fā)票不夠,張某某通過佛山市**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虛開了五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額84490.57),后到稅務部門抵扣稅款。案發(fā)后,稅務部門對以上發(fā)票作了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證人證言,發(fā)票查詢列表,抵扣證明,合同,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東莞市**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法,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奎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二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移送量刑建議一份,供量刑參考。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í毴危?/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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