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14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5211966********,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系張北縣**鎮(zhèn)人大代表,捕前住張北縣**鎮(zhèn)**行政村**村。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張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于2020年6月24日被張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張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閆油坊村村民張某某以張北**有限公司建設67號風機時運輸灌注機坑水泥的施工車輛將閆油坊村通往小二臺鎮(zhèn)的村村通水泥路被壓壞為由,糾集閆油坊村村民范某某等人通過村民站路攔截、電動車停在路中間等方式阻攔風電運輸水泥的施工車輛通行,耽誤了機坑灌注水泥的時間導致機坑位報廢。經鑒定,張北**有限公司經濟損失達725297.7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李某某、范某某、閻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戶籍證明信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糾集他人積極參加阻攔風電運輸水泥的施工車輛通行,造成施工車輛不能通行,導致機坑位報廢,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渠振興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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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張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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