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二部刑訴〔2020〕5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3031978********,漢族,中專文化,案發(fā)前系淄博市**房鎮(zhèn)**村委會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住淄博市張店區(qū)**花園小區(qū)**室。因涉嫌嚴重職務犯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淄博市張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張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張某某與時任淄博市張店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張某某(另案處理)共謀后,利用張秩泉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淄博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給某某村的400萬元集體資金侵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鞏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辦案說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與身為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張某某共謀,利用張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馮延臣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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