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越檢一部刑訴〔2020〕110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6021996********,漢族,大專文化,個體,住紹興市越城區(qū)**弄**號**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6021996********,漢族,大專文化,務工,住紹興市越城區(qū)**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6211993********,漢族,中專文化,農民,住紹興市柯橋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宋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初至6月2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宋某某經事先商量,合伙在被告人張某某位于紹興市越城區(qū)**時代**號**樓的**桌游店,組織楊某某、李某某、趙某某、駱某某等人以德州撲克的形式賭博,并以1000元抽30元的比例抽頭,約定抽頭獲利被告人張某某分40%、被告人顧某某、宋某某各分30%。至案發(fā)累計抽頭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
2020年6月2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宋某某在紹興市越城區(qū)**街道**時代**號**樓**桌游店內被警察抓獲歸案。案發(fā)后,均已退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扣押清單、照片、行政檢查筆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證人楊某某、李某某、趙某某、駱某某等的證言,歸案經過;
3、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宋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均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顧某某、宋某某結伙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聚眾賭博,抽頭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均已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五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處被告人顧某某、宋某某拘役四個月十五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聯系電話159********)、顧某某(聯系電話138********)、宋某某(聯系電話134********)現均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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