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一部刑訴〔2019〕26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22727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居住地甘肅省**縣**鄉(xiāng)**村**組**號。2017年10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決定刑事拘留,因高血壓III級看守所不予收押,2019年3月15日被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2019年8月21日被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9月20日被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蘭州市**區(qū)**號二樓一出租房內,趁無人之際,竊得被害人雷某某放置在該房內的床上的聯(lián)想(Lenovo)牌ideapad320-151AP型筆記本電腦一臺,Vihus牌黑色雙肩布包一個。經鑒定,被盜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2430元,被盜雙肩包價值人民幣30元,共計人民幣2460元。破案后,贓物追回,已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雷某某的陳述;2.證人茍某某、金某某、劉某某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涉案贓物照片;5.戶籍信息、立案決定書、扣押發(fā)還清單、抓獲經過、前科材料;6.價格認定結論書;7.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現(xiàn)場辨認照片;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視頻截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十個月以下,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潔
?????書記員:趙?菁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蘭州市第一看守所。
2.起訴書8份,案卷材料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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