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20〕Z250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521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馬鞍山市當涂縣**鎮(zhèn)**村**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于2014年11月11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張某某因盜竊嫌疑,于2020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2月15日7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來到深圳市寶安區(qū)**區(qū)**花園東**巷**號樓附近,見被害人禤某某的一輛喜得盛女裝電動車停放在該處,遂使用隨身攜帶的剪刀將鎖剪掉后將該車輛盜走。
2019年?8月11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來到深圳市寶安區(qū)**路?**區(qū)**棟樓下“**水源”店鋪附近,使用上述方式盜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該處的黑色雅迪電動車一輛(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664元)。
2019年8月21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來到寶安區(qū)**路**閣樓下路邊,使用上述方式盜走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該處的紫色臺鈴牌電動車一輛(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374元)。
2020年6月22日11時許,公安部門在河源市高新區(qū)**花園附近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筆錄;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秀嫻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被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速裁程序辦理建議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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