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一部刑訴〔2020〕266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31197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街道辦事處**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在博某某**街道辦事處**小區(qū)**號樓**單元口發(fā)現郜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棕色電動車車把上有一個黑色錢包,心存貪念,趁無人之際將此錢包及包內的現金2233元和一張居民身份證、一張退休證、一張銀行卡等物品盜走;當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后將包內的2233元現金取走,將錢包及包內的一張居民身份證、一張退休證、一張銀行卡等物品又還回原處。2020年8月26日早上5時許,被告人張某某擔心被發(fā)現,將其盜走的2233元現金又放回郜某某的電動車內。
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抓獲證明、承諾書等;2、被害人陳述:郜某某報案和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頻資料光盤一張及視頻資料說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且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兵
檢?察?官:郝軍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住博某某**街道辦事處**小區(qū)**號樓**單元**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3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3份。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