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龍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文檢一部刑訴〔2020〕91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811986********,漢族,半文盲,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9時下午16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漳州市龍某某**鎮(zhèn)**路**村**宿舍,趁被害人郭某某手機在該宿舍內充電,利用與被害人郭某某認識知道其微信支付密碼,通過微信轉賬盜取被害人郭某某手機微信綁定的招商銀行卡號為62148386********的賬戶款項人民幣7000元(人民幣,下同)。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張某某在被害人郭某某報案后退還其6000元,被害人郭某某出具收款7000元的收據(jù)。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漳州市薌城區(qū)東方明珠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過、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收據(jù)等書證;2.證人康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制作的指認犯罪現(xiàn)場、指認照片、提取筆錄等現(xiàn)場勘查材料6.微信交易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拘役3至4個月,并處罰金,并適用速裁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漳州市龍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進格
檢察官助理:楊舒婷
2019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小區(qū),聯(lián)系方式173503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1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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