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20〕352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211964********,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出生地江蘇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街道**村**組**號。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日經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張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某某,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7月份,三次至海安市**路**汽車維修服務中心門口,乘隙竊得廢舊汽車配件、飛輪驅動板和汽車變速箱等物品,并藏匿在其家中院子內,直至被海安市公安局查獲。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至海安市**路**汽車維修服務中心門口,竊得被害人陳某某的輪轂、葉子板等廢舊汽車配件共10件。經鑒定,涉嫌廢舊汽車配件共價值人民幣85.11元。
2.被告人張某某于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至海安市**路**汽車維修服務中心門口,竊得被害人周某某的飛輪驅動板1件。經鑒定,涉案飛輪驅動板價值人民幣599.76元。
3.被告人張某某于2020年7月9日晚上10時許,至海安市**路**汽車維修服務中心門口,竊得被害人周某某的汽車變速箱1臺(內含掛擋桿1件)。經鑒定,涉案變速箱及掛擋桿共價值人民幣1193.51元。
上述涉案物品合計價值人民幣1878.38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且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公安機關依法從被告人張某某處扣押的涉案物品已發(fā)還給各被害人。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幣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調取的職業(yè)技術鑒定中心職業(yè)資格證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高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海安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等;
7.陳某某提供的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捷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處,聯(lián)系方式132182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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