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濟槐蔭檢一部刑訴〔2019〕24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126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商河縣**坊鄉(xiāng)**村**號。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同年9月25日由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宋某某請求朋友夏某某辦理工商銀行卡一張供其使用,夏某某應允,于2016年6月29日,在工商銀行濟南**支行使用自己身份證件辦理卡號為62122616020********的工商銀行卡一張,并開通網銀和U盾,交由宋某某使用。同年,被告人張某某為參與網絡賭博,請求朋友宋某某辦理工商銀行卡一張供其使用,恰宋某某不再使用夏某某工商銀行卡,遂將該卡交由張某某使用。2017年7月27日,夏某某在本市槐蔭區(qū)工商銀行**支行重新辦理了卡號為62122616020********的工商銀行卡,同時將借給宋某某的工商銀行卡注銷,但被注銷卡的網銀自動關聯(lián)了新辦理的工商銀行卡,夏某某對此并不知情,在辦理新卡后,陸續(xù)向卡內存入錢款。2018年初,被告人張某某登陸已被夏某某注銷的工商銀行卡網上銀行,發(fā)現(xiàn)卡號已更換,但網銀、U盾的賬號及密碼未更改,同時發(fā)現(xiàn)賬戶里有大量余額。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張某某為參與網絡賭博,趁凌晨不易被發(fā)現(xiàn)之機,登陸夏某某卡號為62122616020********的工商銀行卡網上銀行,盜用夏某某該卡內錢款,分兩次將該卡內20萬元網轉至由其掌控的宗某某銀行賬戶,用于賭博,當晚將20萬元全部輸掉。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辨認筆錄、其它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芳
檢察員:秦臻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