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富檢一部刑訴〔2021〕18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329196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省**市**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至杭州市富陽區(qū)**街道**路**號侵入被害人郎某某經營的**會所足浴店內,竊得被害人郎某某放在店內前臺柜子下的保險箱1只(淘寶購買價格為人民幣326元),內有現金人民幣14?145元、**手鐲1只(價值人民幣8?650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已追回現金人民幣12?050元及**手鐲并發(fā)還給被害人。被告人家屬已退賠人民幣2?421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
??????????????????????????????????????
???????????????????????????????員額檢察官:汪琰婷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在杭州市富陽區(qū)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