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527197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江西省龍南縣人,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龍南縣**鎮(zhèn)**村**小組**號。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相關法律規(guī)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經批準,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2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區(qū)物流大道“傳化物流園”14棟1407號“賽輪輪胎”商鋪門外,將店主周某某放置于此的1個鐵質貨車輪胎鋼圈盜走,后以60元的價格將該鋼圈低價變賣。
2.2019年12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竄至“賽輪輪胎”商鋪門外,將店主周某某放置于此的2個貨車輪胎鋼圈(其中一個為鐵質,另一個為鋁質)盜走,后以120元的價格將盜竊的鋼圈低價變賣。
3.2019年12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又竄至“賽輪輪胎”商鋪門外,將店主周某某放置于此的2個鐵質貨車輪胎鋼圈盜走,后以130元的價格將盜竊的鋼圈低價變賣。
4.2019年12月29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再次竄至“賽輪輪胎”商鋪門外,將店主周某某放置于此的1個鐵質貨車輪胎鋼圈盜走,后張某某在逃離現(xiàn)場的途中被周某某等人擋獲。
經成都市新都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6個車輪鋼圈總計價值人民幣97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價格鑒定意見書、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張某某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鄧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偵查卷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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