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陳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陳檢刑檢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723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現(xiàn)住甘肅省靈臺縣**鎮(zhèn)**村**社**號。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寶雞市公安局陳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寶雞市陳某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寶雞市公安局陳某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前后一天凌晨,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寶雞市陳某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采取破壞地下室門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黎某某家地下室,盜竊53℃貴州飛天茅臺酒2瓶、西鳳酒6年陳釀1瓶。經(jīng)鑒定,上述物品價值5350元。
2、2019年12月26日前后一天凌晨,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寶雞市陳某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采取破壞地下室門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黎某某家地下室,盜竊西諾牌保溫杯一個。經(jīng)鑒定,價值289元。
3、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寶雞市陳某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采取破壞地下室門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黎某某家地下室欲再次盜竊,因被害人黎某某已將價值較高的白酒轉(zhuǎn)移,張某某便將一瓶未開封的西鳳酒6年陳釀(無外包裝)打開飲用幾口后放回原處,并隨手拿走蘋果袋內(nèi)蘋果一個。
4、2019年12月底的一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寶雞市陳某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采取破壞地下室門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孫某某家地下室,盜竊西鳳酒15年陳釀2瓶、西鳳酒6年陳釀2瓶。經(jīng)鑒定,上述物品價值820元。
5、2019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寶雞市陳某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采取破壞地下室門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孫某某家地下室,盜竊津一牌電線2盤,經(jīng)鑒定,價值400元。
綜上,被告人張某某盜竊5次,數(shù)額共計685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破案及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扣押及發(fā)還清單等書證;2、證人章某某、雷某某證言;3、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4、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檢驗報告、鑒定書;5、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多次盜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寶雞市陳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繼前
(院?。?/span>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寶雞市陳某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冊;
3.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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