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陽市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殷檢一部刑訴〔2019〕9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0811971********,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河南省禹州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掘古某某遺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安陽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陽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陽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掘古某某遺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兩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1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某、吳某某、趙某某等人在安陽市殷某某殷墟王陵東墻外果園內挖洞盜掘古墓葬。經(jīng)鑒定,該地點屬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殷墟遺址保護范圍內,此次盜掘行為對商代文化層造成了破壞。
2.2017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某、孟某某、舍某某等人在湯陰縣伏道鎮(zhèn)南里于村西南農田內用探針探墓。經(jīng)鑒定,該墓葬為漢代墓葬,對研究豫北地區(qū)漢代墓葬的葬制、葬俗等問題有一定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3.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某、付某某等人在安陽市殷某某武官莊北地樹林往南高架線下附近用探針探墓。經(jīng)確認,該地點屬于殷墟重點保護區(qū)。
4.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某、付某某、元某某等人在安陽市殷某某武官莊北地樹林內用探針探墓。經(jīng)確認,該地點屬于殷墟重點保護區(qū)。
5.2018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某、元某某等人到殷墟王陵東墻外果園內用探針探墓。經(jīng)確認,該地點屬于殷墟重點保護區(qū)。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戶籍證明、抓獲證明、情況說明、安陽市殷墟管理處協(xié)作函等書證;?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同案人王某某、元某某、付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5.文物鑒定意見書;6.其他證據(jù)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盜掘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殷墟的古某某遺址、古墓葬,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掘古某某遺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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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安陽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衛(wèi)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安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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