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無檢二部刑訴〔2020〕67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3196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住安徽省無為市陡溝鎮(zhèn)***大街**食品店(戶籍所在地安徽省無為市陡溝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原無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9年以來,被告人張某某一直在無為市陡溝鎮(zhèn)***大街經營**食品店,從事熟食加工與銷售。2018年10月30日早上,張某某將兩個罌粟殼砸碎后添加入鹵水中,并用該鹵水鹵制鹵鴨對外銷售。當日,張某某鹵鴨的銷售金額約為人民幣250元。
2018年10月30日,原無為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依法對張某某銷售的鹵鴨進行抽檢。經檢驗,張某某銷售的鹵鴨中嗎啡含量243μg/kg;可待因含量47.3μg/kg?。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前科查詢、到案經過、無為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移送材料、檢測報告等;
2.????證人證言:證人費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量刑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至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程燦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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