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固檢二部刑訴〔2020〕31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30221977*******,漢族,半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淮濱縣,現(xiàn)住固始縣**交叉口北50米,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經固始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固始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固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某在固始縣**菜市場經營的“張家油條”店內加工、銷售炸油條。經抽樣檢驗,其經營的炸油條中鋁的殘留量為660mg/kg,為不合格食品。經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上述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案發(fā)后,張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過等;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張某某能夠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若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固始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喜東
檢察官助理:劉玉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57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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