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敦檢刑檢刑訴〔2018〕275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24031972********,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琿春市,現(xiàn)?。杭质《鼗?*街**小區(qū)**號樓,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林業(yè)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盈利為目的,在沒有向林業(yè)主管部門申請批準林木采伐手續(xù)的情況下,將其在敦化市**鎮(zhèn)**村居民趙某某承包山場內的樹木購買后,自己一人擅自使用打枝鋸將山場內的林木砍伐,經現(xiàn)場勘查,現(xiàn)場被濫伐柞樹共計407株,立木蓄積為27.070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積為18.3176立方米,價值人民幣2078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詳細信息、證明、吉林省敦化市中
醫(yī)院影像診斷報告單、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姜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敦化市公安局破案經過、抓獲經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未經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廣有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