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思檢二部刑訴〔2019〕402號?
被告人張某某,曾用名張某松,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1261989********,苗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qū)**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思茅區(q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并交由思茅區(qū)森林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思茅區(qū)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等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刀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未經(jīng)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思茅區(qū)**鎮(zhèn)101號國有林“***大山”非法開墾林地后先種植玉米又改種成茶樹,并一直管理至案發(fā)。經(jīng)普洱市思茅區(qū)三木國有林場調查設計隊鑒定:張某某共占用林地1個點,毀壞林地面積16.45畝,造成原有植被和林地現(xiàn)狀全部被破壞,毀壞林木蓄積已無法測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張某某正、側面照,戶口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抓獲經(jīng)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證明,森林督查涉林違法線索移送書;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李某甲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鑒定聘請書、關于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地案現(xiàn)狀鑒定報告、鑒定意見通知書;5.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圖、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原有植被和林地現(xiàn)狀全部被破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普洱市思茅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畢佳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在普洱市思茅區(qū)**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號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