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湯檢一部刑訴〔2020〕26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22198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河南省安陽縣白壁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9月25日被安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因毆打他人,于2018年11月10日被安陽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八百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湯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0時許,在湯陰縣白營鎮(zhèn)楊莊村(拆遷村莊內(nèi))被害人蘇某某租房處,被告人張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處理)趁被害人熟睡,將被害人放在床頭窗戶臺上充電的兩部手機偷走。經(jīng)評估,被盜VIVO智能手機價值人民幣736元;被盜黑色華為智能手機價值人民幣1224元。案發(fā)后,贓款已退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證明、抓獲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同案犯李某某證言;4、證人崔某某、許某某等的證言;5、被害人的陳述;6、辨認筆錄;7、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8、退贓證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已全部退贓,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湯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文明
檢察官助理:許珊珊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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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湯陰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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