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葉檢一部刑訴〔2020〕222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漢族,小學文化,現住葉縣**********,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葉縣檢察院于2020年7月27日批準逮捕,?2020年7月28日被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葉縣看守所。
本案由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下午17時許,李某某駕駛一輛拖拉機到綠瑞公司門口接水澆地,唐某出門阻止,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撕打過程中,張某某上前拉架。在拉架過程中張某某同李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撕打,張某某追打李某某,兩人分開后李某某跑開,又同唐某發(fā)生撕打。后雙方分開,李某某在公路中間爭吵叫罵,回身后退時被一輛豫D*****白色雪佛蘭轎車左后視鏡部位撞到上身右側,被左前輪壓到左腳。經鑒定,李某某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3.證人唐某、李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4.鑒定意見;
5.視頻資料;
6.到案經過及抓獲證明等書證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小凡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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