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泰山檢一部刑訴〔2020〕215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1127199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個體經營憶江南糕點,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鄉(xiāng)**組**號,現(xiàn)住泰安市**街憶江南糕點店內。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1時許,在泰安市泰山區(qū)**街路南華偉家園小區(qū)北門西側憶江南糕點店內,被告人張某某因商品兌付與被害人弭某某發(fā)生糾紛,后在兩人相互毆打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將弭某某右眼打傷。經鑒定,弭某某右眼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等;2.被害人陳述:弭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車某某、馬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衛(wèi)東
檢察官助理:?米?梁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二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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