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公訴刑訴〔2020〕8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4271987********,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有限公司財經經理,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鄉(xiāng)街**號,案發(fā)前住武寧縣**鎮(zhèn)**村村部。因涉嫌挪用資金罪,經武寧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武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經武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1月8日被武寧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3日補充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為**有限公司財經經理,2019年11月6日,**有限公司負責人龔某某安排張某某以豬苗運輸車需要運營費用為由,向母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經部門財經經理徐某某申請備用金50000元,11月21日,徐某某通過銀行轉帳將50000元備用金轉賬到張某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內。2019年12月3日,**有限公司負責人龔某某再次安排張某某以豬場需要采購為由,向母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經部門財經經理周某某申請備用金60000元,12月5日,周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將60000元備用金轉賬到張某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內。收到這兩筆備用金后,張某某陸續(xù)通過銀行轉賬和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將110000元備用金用于賭博、揮霍。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余某某的陪同下到武寧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說明、戶籍信息、前科說明、營業(yè)執(zhí)照、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勞動合同、電子回單、轉帳截圖、子公司財務財務備用金管理辦法、審批截圖、交易明細清單、微信支付賬單截圖、網站投注情況、工資證明、辭職申請審批表、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員工離任手續(xù)辦理表、員工離職面談表、武寧豬場財務主管因公借支分析匯報、辦案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徐某某、周某某、龔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財物并用于賭博,數額較大不退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幸莉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在武寧縣看守所。
2.案卷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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