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鄒檢刑一刑訴〔2021〕32-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30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住鄒某市**鎮(zhèn)**村**號。因犯搶劫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淄博市周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8年6月8日被假釋,2019年2月17日假釋期滿;2020年7月23日因盜竊被鄒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淄博市周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19年10月24日被釋放。因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鄒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鄒某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鄒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21時左右,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從淄博市周村區(qū)返回鄒某市**鎮(zhèn)**村途中,當行駛至309國道**鎮(zhèn)**村路段時,看到**鎮(zhèn)**村畢某某騎二輪電動車在前面行駛,張某某因自己手機丟失產(chǎn)生搶部手機用的想法,于是騎摩托車尾隨畢某某,當畢某某行駛至**鎮(zhèn)**路中段**建陶廠附近時,張某某駕駛摩托車追上畢某某用腳踹倒電動車,畢某某摔倒在地,張某某下車后向畢某某索要手機,畢某某抓住手機不松手,張某某用右胳膊勒住畢某某的脖子,左手搶畢某某的手機,并威脅畢某某不給手機就弄死她,畢某某奮力反抗用嘴將張某某的左手中指咬傷,張某某松手后向畢某某要衛(wèi)生紙擦傷口,并以自己受傷為由向畢某某索要200元,畢某某沒有理睬騎上電動車離開,張某某騎上摩托車與畢某某并排行駛至**路限高桿處后各自離開。經(jīng)鄒某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畢某某左腕部有3.5×0.2cm條狀擦傷,左膝處有1.6cm2、12.9cm2面積大小片狀擦傷,畢某某左腕部及左膝處擦傷未達輕微傷標準。經(jīng)濱州市公安局鑒定,送檢衛(wèi)生紙上紅色斑跡檢出的人血STR分型,與張某某的血樣在D3S1358等20個基因座基因型及性別位點相同,其似然率為5.57×1025。經(jīng)鄒某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畢某某的白色華為榮耀手機價格為1100元。
2020年10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家中被鄒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抓獲,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張某某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淄博市周村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楊某某證言;3.被害人畢某某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鄒某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檢驗報告、濱州市公安局DNA檢驗鑒定書、鄒某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筆錄:鄒某市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7.辨認筆錄:畢某某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張某某手指咬傷照片、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是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假釋期滿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鄒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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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鄒某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兩冊、檢察卷宗一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隨案移送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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