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二檢一部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03********0025,漢族,初中文化,通化****營業(yè)員。戶籍所在地通化市東昌區(qū),現住通化市東昌區(qū)**樓**單元**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區(qū)分局決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8月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區(qū)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至7月10日間,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手機建立的微信群,通過吉祥棋牌APP創(chuàng)建的親友圈,組織群內70余人進行網絡賭博,從中收取臺費,非法獲利1萬余元。到案后,被告人張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繳贓款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扣押清單、返還清單等;
2、證人于某甲、于某乙、黃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組織他人賭博并從中獲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檢察官:王彥穎
? ? ? ? ? ? ? ? ? ? ? ?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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