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巢檢刑訴〔2018〕141號
被告人張某某,綽號“大項鏈”,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31980********,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安徽省蕪湖市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縣**鎮(zhèn)**村委會**自然村**號,住安徽省蕪湖市**縣**鎮(zhèn)**村委會**自然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21日至9月22日,被告人張某某伙同孫某某、胡某某、沐某某(均已判決)、鐘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巢湖市散兵鎮(zhèn)佛嶺村委會林場舊址及土木衡自然村村民劉某某家中開設賭場,多次組織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獲利人民幣共計34000余元。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張某某電話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投案,后在上海市嘉定區(qū)曹安路華勛客棧被民警帶走調查。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張某某親屬代為退贓人民幣5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人口身份信息查詢單、前科情況查詢證明等書證;?
2.證人鄭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同案犯孫某某、胡某某、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鑫
?????????????????????????????????2018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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