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嘉南檢一部刑訴〔2020〕82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4111986********,漢族,大專文化,住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郜嘉男,上海德尚(嘉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在本市南湖區(qū)月河街時光里酒吧門口,在自身醉酒狀態(tài)下,采用推搡、拳打等方式妨害民警姚某某等人處警活動。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公務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5個月,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娜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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