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國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公訴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401966********,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安國市**鄉(xiāng)**村**路**號,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安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日被安國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安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11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因不滿被害人杜某某、陳某某在南張莊村村南地里用手機錄像,遂將二人打傷,并將杜某某VIVOPLAY5A手機一部摔壞。經(jīng)鑒定,陳某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經(jīng)鑒定,杜某某被毀損手機價格認定為2976元人民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2976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國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杜偉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在家,住址為****村**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十九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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