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商梁檢一部刑訴[2019]3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3011970********,漢族,初中畢業(yè),職工,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胡同*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2月14日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4月17日被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進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019年3月29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補充偵查,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2019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于2019年3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份期間,被告人張某某用手機和電腦登錄境外推特網(wǎng)站,在網(wǎng)站上散布侮辱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有害信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有關書證;2、視聽資料;3、證人劉某某等證言;?4、
被告人張某某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杜書學
檢察員:徐亞萍
2019年5月16日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侯審。聯(lián)系電話:1322390****。
2卷宗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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