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攸檢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2231977********,漢族,小學文化,經(jīng)商,湖南省攸縣人,戶籍地攸縣**街道**村**組**號,住攸縣聯(lián)星街道****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9日被攸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分別于2020年3月10日、5月22日補查后重報。因案情復雜,本院在審查起訴期間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2020年6月24日至7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實
1、2013年3月左右,原攸縣**大酒店股東宋某乙、宋某丙、蔡某某、單某某、鄧某某、賀某某、陳某丁、彭某某等人因酒店急需資金周轉,以酒店名義向張某某借款100萬元(借期三個月,利息30萬),宋某乙等人向張某某出具了借款130萬元的借條,后宋某乙等人陸續(xù)還了一部分錢。
在還錢的過程中,張某某多次帶胡某某(綽號“老?!?,另案處理)、吳某乙等社會閑散人員到**大酒店,將酒店的股東控制在酒店二樓辦公室,以限制人身自由、威逼恐嚇等方式逼債,其中胡某某參與三次、吳某乙參與兩次。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張某某對股東言語恐嚇,揚言不還錢就將他們活埋,且不準股東睡覺、上廁所,胡某某、吳某乙則站在一旁助威,每次拘禁的時間六七個小時至二十多個小時不等。
2、2014年年底,被害人付某某與張某某合伙經(jīng)營攸縣**大酒店。期間因前期投入過高,付某某無力支付剩余20萬元股金,遂找張某某要其幫忙借款20萬元作為股金用于酒店經(jīng)營。后張某某在外借款20萬元給付某某投入酒店,付某某無力償還。2015年3月,張某某將付某某從株洲市帶回攸縣**酒店,并安排吳某甲(另案處理)看守付某某,逼迫付某某還錢。吳某甲在看守過程中多次對付某某進行毆打、恐嚇。付某某被拘禁十余天,后找其朋友易某甲擔保,張某某、吳某甲才讓其離開。
二、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2014年底,因**大酒店原股東無力經(jīng)營,遂將酒店轉手給張某某、付某某、譚某某,雙方約定張某某等人需接手原酒店的債務。2015年1月,張某某將酒店更名為**大酒后開張營業(yè)。2015年1月25日,原**大酒店債權人洪某某帶著李某乙找張某某還錢,張某某指示時任酒店保安隊長吳某甲等人將洪某某、李某乙打傷,并將打暈的洪某某抬出酒店。后經(jīng)攸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洪某某、李某乙的的傷情均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洪某某、李某乙的醫(yī)院診斷報告單、醫(yī)藥費發(fā)票、債務轉接協(xié)議、酒店轉讓協(xié)議、合伙經(jīng)營協(xié)議書、借條、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吳某甲、胡某某、吳某乙、陳某甲、范某某、褚某某、劉某某、王某甲、符某某、王某乙、陳某乙、夏某某、唐某某、龍某甲、徐某某、孔某某、易某乙、游某某、宋某甲、龍某乙、陳某丙、譚某某、何某某、李某甲、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宋某乙、宋某丙、蔡某某、單某某、鄧某某、賀某某、陳某丁、彭某某、洪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傷情鑒定意見書;6、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糾集他人隨意毆打被害人洪某某、李某乙,致二人均受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為索取債務,伙同他人非法拘禁麗都酒店原始股東、付某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為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某是主犯,其一人犯數(shù)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攸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賀曉鴿
檢察官助理:何李瑤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在攸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柒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_證人、鑒定人名單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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