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望檢刑檢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221984********,漢族,初中肄業(yè),務工,戶籍地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村**組**號,現住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小區(qū)**棟**單元**樓。無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長沙市望城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援助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晚上,被告人張某某在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旅館**房間開房,1月5日凌晨兩點多鐘,張某某出資450元給瞿某某去購買毒品,后瞿某某購買了一粒麻古和少許冰毒到了張某某開的**旅館**房,張某某和瞿某某兩人用燙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毒品麻古和冰毒。2020年1月5日,陳某某也到了**旅館**房,用燙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20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在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旅館**房間開房,4月6日凌晨一點多鐘,張某某出資450元給喻某某購買毒品,喻某某購買了一粒麻古和少許冰毒和彭某某一起到了張某某開的**旅館**房間,張某某、喻某某、彭某某三人用燙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在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酒店(又稱**旅館)**房間開房,張某某出資500元給喻某某購買毒品,喻某某購買了一粒麻古和少許冰毒和彭某某一起到了張某某開的**酒店**房間,張某某、喻某某、彭某某三人用燙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開房記錄、手機轉賬記錄、錦穆家庭旅館證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瞿某某、喻某某、彭某某、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場檢測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亞哲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長沙市望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補充材料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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