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系清遠市韻達快遞公司快遞員。2019年10月6日、11月3日、11月20日,被告人張某某先后三次利用駕駛公司輕型廂式貨車(車牌號為粵RS7***)運送快遞之便,在由清遠市清城區(qū)洲心街道往石角鎮(zhèn)駕駛過程中,容留吸毒人員余某某在車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20日,公安人員在清遠市清城區(qū)清三公路大燕橋附近將上述車輛查獲,當場在車上抓獲被告人張某某,并當場在車上起獲吸毒工具一套、重0.5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查詢、歸案情況、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入所健康檢查表、抓獲經(jīng)過;2.證人余某某、柯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黃潔明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清遠市清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光盤9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4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涉案財物隨案移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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