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官檢一部刑訴〔2020〕122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漢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291992********,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報請批準逮捕后,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張某某于同日被釋放并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00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因家庭矛盾及酒后的情況下至昆明市官渡區(qū)大板橋街道辦事處辦公區(qū)門口。在門口時與保安發(fā)生爭執(zhí),保安報警后民警項某某帶領輔警到場處置,在勸導張某某過程中,張某某對民警項某某實施了毆打,造成項某某左面部軟組織挫傷。后張某某被控制住帶回派出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紅東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昆明市官渡區(qū)大板橋鎮(zhèn)三甲村84號出租房,聯(lián)系電話為185587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肆張。
3.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_4.《量刑建議書》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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