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涼檢二部刑訴〔2020〕14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322198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武威市民勤縣,住甘肅省武威市民勤縣**鎮(zhèn)**村**社**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某與武威市涼州區(qū)**汽車租賃公司負責人祁某某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支付2500元押金后從該公司租賃一輛車牌號為甘HJ****東風日產(chǎn)小型普通客車。當即,張某某就與張某甲將該車輛開至金昌市,由張某甲與金昌**汽車租賃公司聯(lián)系后,張某甲先后偽造原車主祁某某簽字,給金昌**汽車租賃公司提供了其與祁某某的車輛買賣合同,并以其與祁某某的名義與金昌**汽車租賃公司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將該車以4萬元價格賣給金昌**汽車租賃公司,并收取售車預付款15000元。該預付款被張某某與張某甲私分后用于個人開支。當天下午祁某某發(fā)現(xiàn)張某某租賃的車輛上安裝的GPS定位裝置被拆卸,遂電話詢問張某某,張某某隱瞞車輛被出售的事實,謊稱線路出現(xiàn)問題。之后在祁某某的催要下,張某某向祁某某支付1000元租車費用后再未與祁某某聯(lián)系。2018年7月30日金昌**汽車租賃公司將車輛以27000元轉賣給他人,之后該車輛被多次轉手倒賣。案發(fā)后,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張某某親屬將祁某某被騙的甘HJ****東風日產(chǎn)小型普通客車贖回并退還被害人。2019年12月26日經(jīng)涼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涉案的東風日產(chǎn)小型普通客車于2018年5月21日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汽車租賃合同、車輛買賣合同、車輛行駛證、車輛登記注冊信息、價格認定結論書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祁某某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自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車輛租賃合同,騙取被害人車輛后伙同他人出售租賃車輛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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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冬梅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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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被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徲谄?/span>
???????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刑事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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