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南檢一部刑訴〔2020〕463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4221993********,滿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長春市高新區(qū)**路**宿舍**棟**門**室(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東遼縣**鎮(zhèn)**屯)。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4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單位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至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張某某先注冊?“**牛排飯”等店鋪,后分別以店鋪的操作者、注冊者,利用“**”的商業(yè)規(guī)則?(對于商家:一定周期內自動結算;對于消費者:先行賠付),采用虛假消費訂單、再申請退款等手段的方式詐騙**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長春分公司地址:長春市南關區(qū)**大街**號、**國際大廈**座**層**室)?42869.68元人民幣。案發(fā)后,贓款已退還被害單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銀行卡交易記錄、扣押清單、錢袋寶商戶服務協(xié)議;
2.證人證言:馮某某的證言;
3.被害單位控告材料;
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
5.電子數(shù)據(jù):賬單明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詐騙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宏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住所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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