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城檢一部刑訴〔2020〕22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4271997********,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山東省德州市夏津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11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魯******小型轎車沿岔河西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三八路橋南時,其車與沿岔河西大道由南向北行駛左轉(zhuǎn)彎的曹某某駕駛的魯******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后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鑒定,被告人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0.4mg/ml,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馬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檢驗報告;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6.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兩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珊珊
檢察官助理:許輝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诘轮菔邢慕蚩h**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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