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仙檢一部刑訴〔2020〕37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51982********,蠡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和戶籍地貴州省織金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仙游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仙游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3日經(jīng)本院決定繼續(xù)予以取保候審。
本案由仙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時28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閩******號小型普通客車,行經(jīng)仙游縣鯉城街道藝都路時,碰撞到路緣石及行道樹固定支架,造成車輛及樹木固定支架損壞的交通事故。張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張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6.14mg/1OOml血,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jīng)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張某某賠償鯉城新區(qū)開發(fā)建設管委會行道樹固定支架損失人民幣5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證言:黃某某、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福建閩中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仙游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
5.?勘查筆錄:公安機關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視聽資料:公安機關提取的行車記錄儀錄像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乙醇含量226.14mg/1OOml血,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仙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美憲
檢察官:陳尾妹
2020年9月9日
附:(一)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二)案卷和證據(jù)材料一冊。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四)《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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