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青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青檢一部刑訴〔2019〕68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26197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青岡縣,住青岡縣**鄉(xiāng)**排**村**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青岡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青岡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青岡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青岡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黑龍江省青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黑1****4號魯中牌四輪拖拉機車從青岡縣**鄉(xiāng)**排**村**隊去青岡縣**公路南邊的地里割玉米桿,當行駛至事故地點時,所駕車輛與劉某某駕駛黑A****5號福田牌中型自卸貨車相撞,致張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張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33.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張某某戶籍證明、破案經(jīng)過等;
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
4.?青岡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5.?青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青岡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鄒建宇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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