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源檢一部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6221988********,蒙古族,初中,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肇源縣,住肇源縣**鄉(xiāng),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肇源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肇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肇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并由超等鄉(xiāng)派出所執(zhí)行。
違法犯罪記錄:被告人張某某因盜竊罪于2006年2月13日被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元。2019年12月08日,因在大慶市薩爾圖轄區(qū)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大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薩爾圖大隊處以罰款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本案由黑龍江省大慶市肇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22時左右,被告人張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黑E****1灰色**牌小型客車在道路上行駛,當其行駛到肇源縣**鄉(xiāng)派出所附近時,被例行檢查的**鄉(xiāng)派出所民警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張某某三次檢測結果分別為120mg/100ml、120mg/100ml、127mg/100ml。?2020年10月10日經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出具的編號為(慶)公(刑技)鑒(毒化)字[2020]**號鑒定文書鑒定,送檢的張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7.0mg/100ml,達到了危險駕駛罪的立案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發(fā)破案經過、張強指認酒后駕駛車輛照片、肇源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肇源縣公安局返還物品、文件清單、酒精呼吸測試儀檢驗單、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采集靜脈血封裝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大架號、張某某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戶籍證明、犯罪記錄證明、證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肇源縣公安局吸毒現場檢測報告書;
2.證人證言:羅某某、劉某某、孫某某的證人證言;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及訊問光碟;
4.鑒定意見:(慶)公(刑技)鑒(毒化)字【2020】**號鑒定文書及送達回執(zhí);
5.視聽資料:張某某抽血視頻及血液送檢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具有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及從寬處理情節(ji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肇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濤
(院?。?/span>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光碟四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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