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歷城檢一部刑訴〔2020〕8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122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工作,住濟南市章丘區(qū)**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23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小型汽車,沿濟南市歷城區(qū)唐王鎮(zhèn)老陳路東側東西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10KV井家線40支32支13線桿處,與馮某某駕駛的魯******號輕型廂式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馮某某撥打了報警電話,交警趕至現(xiàn)場后將被告人張某某帶至醫(yī)院抽血。經血液檢驗鑒定,被告人張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132.6±5.6mg/100ml。經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人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張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侯方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1380541****)。
2、預審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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