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民勤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民檢一部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322196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武威市民勤縣,住民勤縣**鎮(zhèn)**村**社**號。2007年12月29日因賭博被民勤縣公安局罰款500元,收繳賭資40元;2008年12月10日因賭博被民勤縣公安局罰款400元,收繳賭資65元;2013年12月12日因賭博被民勤縣公安局罰款300元,收繳賭資179元;2016年9月23日因賭博被民勤縣公安局罰款300元,收繳賭資50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民勤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民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被告人張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當場進行了證據(jù)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無牌照普通二輪摩托車(懸掛甘HM****號牌照)行駛至民勤縣夾河鎮(zhèn)北街路段處時,因操作不當致使所駕駛的摩托車側(cè)翻,造成張某某本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撥打了110報警電話,民警到場后將其查獲。經(jīng)甘肅衡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平均含量為176.86mg/100ml;經(jīng)民勤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張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證據(jù)照片、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民勤縣中醫(yī)院診斷書及住院病歷、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甘肅衡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民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某主動保護現(xiàn)場,并向公安機關報案,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jié)合本案的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此致
民勤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多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刑事案件證據(jù)開示清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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