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遷檢一部刑訴〔2020〕268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831982********,漢族,??飘厴I(yè),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遷安市**鎮(zhèn)**村,住遷安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8月25日被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遷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5時30分左右,被告人張某某駕駛冀BJ****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遷安市**大橋東側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民警將其帶至遷安市佳鑫醫(yī)院抽取血樣。經(jīng)天津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被告人張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5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車輛照片;2.書證: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信、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天津迪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遷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平瑋
檢察官助理:楊春嬌
(院?。?/span>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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