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12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5211971********,漢族,小學文化,中共黨員,無業(yè),戶籍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察北管理區(qū)**鎮(zhèn)**村,現(xiàn)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察北管理區(qū)**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時許,張某某醉酒后駕駛冀GM****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張家口市察北管理區(qū)460縣道23公里100米處路段時,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現(xiàn)場對張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94.3mg/100ml,后經(jīng)張家口市法醫(yī)鑒定中心檢驗,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26.2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宏宇
(院?。?/span>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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