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競檢一部刑訴〔2020〕515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6021976********,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村**區(qū)**號,住保定市競秀區(qū)**村**區(qū)**號。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6月14日22時15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牌照號為冀F******白色大眾牌小型汽車沿保定市競秀區(qū)建國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建國路與西二環(huán)交叉口西150米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對被告人張某某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其含量為165.9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如下:被告人張某某供述、現(xiàn)場筆錄、張某甲證言、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雯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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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被取保候?qū)?/span>
2.案卷二冊,證據(jù)目錄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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