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左檢刑訴〔2020〕50號
被告人張某某,曾用名無,綽號無,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1301969********,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左旗,住**鎮(zhè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新巴爾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巴爾虎左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晚06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駕駛無號牌豪爵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新左旗嵯崗鎮(zhèn)道南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變電站”門前,遇呼倫貝爾市市滿洲里市駕駛人龐忠山,道路上由南向北停車施工的蒙******號福田牌輕型自卸貨車后,采取緊急制動摔倒,因慣性無號牌豪爵普通二輪摩托車向前滑行撞在蒙E44838號機動車,造成張某某受傷及兩輛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呼倫貝爾藍盾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5.8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有新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抓獲現(xiàn)場視頻資料、提取血樣筆錄、酒精檢測單、乙醇含量鑒定意見書、扣押決定書及筆錄、車輛信息查詢及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法院
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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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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