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三區(qū)檢刑訴〔2021〕6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326197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暫住市**鎮(zhèn)**村**街(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鄉(xiāng)**村**村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1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零時47分,被告人張某某無證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經(jīng)本市常平鎮(zhèn)土塘派出所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張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為88.68mg?/100mL,系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無牌二輪摩托車;2.書證:血樣提取登記表、人口核查登記表等書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執(zhí)法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檢??察??官:牛京智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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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二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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