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平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二部刑訴〔2020〕182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02211989********,漢族,大學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寧夏平羅縣**鎮(zhèn)**隊**號,現(xiàn)住平羅縣**鎮(zhèn)**花園**號樓**單元**室。2017年5月4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平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平羅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時28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飲酒后駕駛寧B****5號灰色“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沿平羅縣鼓樓南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新華書店門口處時,駛?cè)氲缆肺鱾?cè)綠化帶內(nèi)與公交站牌相撞,造成公交站牌與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寧夏一路平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272.8mg/100ml。經(jīng)平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張某某向平羅縣錦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賠償了受損的公交站牌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72.8mg/100ml,并發(fā)生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跟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羅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倩
檢察官助理?賈政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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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qū)彙?/span>
2.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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