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晉中市太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二部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22196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住太谷區(qū)**小區(qū)**宿舍,無業(yè)。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晉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晉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時29分左右,被告人張某某在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后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小型電動汽車,在晉中市太谷區(qū)108線路段被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呼氣檢測,兩次結(jié)果為168mg/100ml、161mg/100ml。經(jīng)鑒定,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58.1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4、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中市太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帆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跁x中市太谷區(qū);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